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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明星被猎杀的套路:名利、舆论与法律的夹击

通过炒作女明星以谋取金钱、名声与利益的做法并不新鲜。如今有人提到孙宇晨与景甜,九十年前则有张达民与阮玲玉两段纠葛。主角不同、细节各异,但核心手法却惊人相似。

阮玲玉出生于1910年,祖籍广东,在上海长大。父亲早逝,母亲为张家大户做佣人,生活拮据的她从小便仰仗张家。1926年,阮玲玉与张家四公子张达民同居,二人并未办理婚礼或登记,按当时俗称是“私奔”,实质上是同居恋爱关系。经张达民兄长引荐,阮玲玉凭借外貌与气质进入影坛,接连出演多部影片,很快走红;而张达民则在家产耗尽后靠阮玲玉的片酬维持生活。

1932年淞沪战事爆发,阮玲玉随公司迁到香港,结识茶商唐季珊。两人相恋并同居,战后以十根金条购置房产继续生活。对阮玲玉而言,这段关系在道德上可被指责,但考虑到她与张达民并无合法婚姻、且张已靠她生活,阮玲玉选择离开并非毫无根由。张达民回上海后要求她“每月支付生活费100元,为期两年”,双方随后签署了断绝同居关系的协议,将支付数额与期限法律化。

协议签署后关系表面了结,但到1934年12月,张达民以“窃取财物、占有衣饰”等指控将阮玲玉告上法庭。选择此时提诉并非偶然:一方面两年供养期临近结束,张若不再获资助就会断炊;另一方面阮玲玉的新片《新女性》即将上映,名誉对她至关重要。利用影片上映前夕掀起绯闻与诉讼,正是以舆论施压、谋取金钱或其他利益的典型手段——时机精准,目标明确。

在诉讼过程中,报刊为追求销量纷纷渲染两人的情感纠葛,真假消息混杂,公共舆论很快把阮玲玉推向风口浪尖。张达民深知要在法庭上取胜必须有确凿证据,但通过媒体先行抹黑可以在法庭外先行摧毁名誉,使当事人被迫妥协。面对铺天盖地的报道和法庭传票,阮玲玉以身体不适拒绝出庭,选择息事宁人;唐季珊虽欲以“捏造事实、妨害名誉”反诉,但力量不足以对抗媒体与原告的合力,最终张达民在民事案中胜诉,阮玲玉退让。

胜诉后张达民并未停止,随后以另一份诉状否认此前的协议内容,改称自己与阮玲玉为合法夫妻,指责阮与唐季珊同居构成妨害家庭,甚至升级到通奸、重婚等刑事指控。按当时刑事程序,被告在法庭上常遭受公开羞辱性的程序对待,如需在审判台旁的木箱中应讯并寻人担保出庭等,这些做法本身就具有进一步压迫与污名化的效果。

整个事件显示出一种明晰的操作逻辑:先用时间点与舆论放大对方的弱点,再辅之以法律动作形成双重夹击。对于没有强大靠山的女明星来说,名誉就是事业命脉,一旦在舆论场被动摇,即便法律上并非无可指责,也极难回到从前的地位。无论时代如何变迁,这类利用法律与媒体结合的“精准猎杀”手法始终存在,提醒人们关注权力、舆论与法律交织下的脆弱个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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